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信托公司与借款人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2%,按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等;邓**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购买保证保险,《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了每月保险费1115.53元,另外魏*再审提交的《委托担保合同》还约定了月担保费*0.33%。上述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总额与原审证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相关支付项目总额相符,魏*主张某某信托公司违规收取费...(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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