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公司”)、某丙保险**(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邹*与被告暨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合计83650元。2.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2日13时,被告张*驾驶被告建设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时,由于其操作不当,将路边的电子警察栏杆撞坏,导致电子警察受损。经公安交警...(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