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肖**、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肖**、人保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78907.53元(共计98907.53元,含肖**垫付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1280元(矫形器椎治疗仪)、护理费19565元、误工费35000元、交通费1000元、病案复印费27.6元,以上共计297884.13元;2.请求人保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肖**予以赔偿;诉讼费用鉴定费...(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