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宏*******与被告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市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市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货车需要向银行贷款,将其所有的桂j8××**、桂j××**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约定由原告代缴代垫车辆贷款、保险费及其他管理服务费用。截止2020年4月15日,被告尚*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因未能及时还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贷款车>》承诺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归还欠款,...(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