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徐**、张**与文*、成都香秋**********(以下简称“成都香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徐**,原告徐**、徐**、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被告成都香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徐**、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香秋公司、文*向徐**、徐**、张**支付张**死亡赔偿金621660元、丧葬费407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抚养费134855元,以上合计84722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成都香秋公司、文*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7日,张某在成都香秋公司的开发区域慵也谷内(九莲村**号组)提供劳务过程中,按文*的指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在拉树枝时惊动马**,被马蜂叮咬。后张某被送往新津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加重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最终于2022年10月19日早上7点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所有的费用由文*支付。张某与徐**系...(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