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7676.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4日,张*安排孙*在日照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西门、厦门路附近(龙王*湿地公园处)从事道路限高杆的切割工作,由于张*工作人员原因,限高杆脱落击中孙*,孙*受伤后被送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孙*的伤情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等。经鉴定,孙*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张*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系承揽关系,原告伤情与其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