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投资款的120%的对价回购原告的投资份额,并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回购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通过浏览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和运营的人人投网站,获知被告宣**作为发起人在该网站上的融资信息,后于2017年10月底通过人人投网站认购了宣**做为项目方的“海荣锅贴馆”项目,原告通过人人投网站与项目方宣**签订《海荣锅贴三期股权投资合同》,并支付了认购款10000元。双方签订的《海荣锅贴三期股权投资合同》约定该项目的融资总额为1200000元,融资用途为新店装修房租设备采购及流动资金等。该项目于2017年10月31日众筹融资成功,所有投资人均向其支付了认购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本文书还有2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