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以做工程项目等各种理由为借口,多次向原告借款,在2023年5月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将部分核对的借款金额共计1094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归还。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及还款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流水、...(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