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金********(以下简称金某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被告某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宝公司立即支付尚欠金某隆公司货款1781518.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为40184元庭审中,金某隆公司明确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40184元,从2023年10月1日起,以1781518.7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