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胡*、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胡*赔偿原告损失258582元(已扣除某公司垫付的18000元);2.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1.对于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万元),我方已垫...(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