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张**与被告海林市海*******(以下简称海林镇卫生院)、黑龙江省******************(以下简称蔬菜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被告海林镇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被告蔬菜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7,5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刘**、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父亲刘*昌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71,982元,丧葬费40,184.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62,1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昌系刘**、张**父亲,2022年3月11日,蔬菜村委会以刘*昌无子女监管为由,在没有通知刘**、张**情况下,强行将刘*昌送入海林镇卫生院。2022年3月19日上午10时20分,刘*昌在海林镇卫生院无故自杀死亡。事发后,蔬菜村委会与海林镇卫生院没有给二原告任何解释,也拒绝支付任何赔偿。二原告认为,蔬菜村委会未通知刘*昌家人,无故将刘*昌送入海林镇卫生院,海林镇卫生院监管不力,导致刘*昌自杀身亡,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贵院。
海林镇卫生院辩称,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要求海林镇卫生院承担刘*昌死亡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海林镇卫生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部分不予认可,请原告在法庭调查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2.海林镇卫生院作为国家正规的医疗机构从来没有将任何患者关进病房的行为;每个患者都是自由进出病房,自由进出医院。刘*昌所住病房,连病房门都没有安装,又何谈关进病房?3.刘*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的人,是行动自由的人,如果把他关进病房,他会同意吗?4.海林镇卫生院没有...(本文书还有7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