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赖**、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巢*、被告赖**、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759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13时19分许,被告赖**驾驶车牌号为粤k8****的小型客车沿龙岗区坪地街道长美岭路由东往西行使至长美岭路**号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告赖**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本文书还有2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