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科******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述称被申请人北京天易***************自2014年12月开始从申请人处采购玻璃,截止2017年12月8日经双方最后一次对账,被申请人已经提货的尚有594608.85元货款未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对于被申请人北京天易***************的欠款,北京天易**********作为其总公司,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易*********...(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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