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韩**及原审第三人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有意漏列了本案第三人李**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清偿而未清偿的全部债权。2、一审判决认定李**名下未处置财产部分不实,所涉股权为空股,总价值不足300万元,且能处置的房产因韩**以首封为由阻挠法院处置分配,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权。3、韩**对案涉款首封但并不享有法定优先权,上诉人对案涉款虽系轮候查封,但因李**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上诉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4、一审判决以“第三人...(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