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德州颐瑞********、张**、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德州颐瑞********(以下简称:颐瑞药业公司)、张**、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80000元;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与寇**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被告颐瑞药业公司,2020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张**与寇**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借款,数额达3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颐瑞药业公司、张**、寇**答辩称,该笔款项是在原告张**和其妻子共同经营和管理被告颐瑞药业公司期间自行操作,以被告颐瑞药业公司名义向其自己借款,被告张**在原告张**经营管理期间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寇**与借款没有...(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