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之亚**********与被告西宁华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之亚**********法定代表人马**代理人张**、朱*、被告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之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的《解除<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2日,原西宁大昆仑玻璃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健)与被告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为合作开...(本文书还有1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