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支付截至2024年11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641.84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的利息8,774.45元;2.判令被告赵*支付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双方订立的《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0日,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