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中国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保险金78625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意被告迳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原告为车辆桂j×××××号小汽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80325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2020年8月6日,原告驾驶该车辆沿增城区荔湖街新城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城××××西27米时,因避让来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入挂绿湖,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本文书还有1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