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居分*********(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合作服务确认书》于2021年9月2日解除;2.被告退还我公司保证金300000元以及自解除合同之日至起诉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9500元;3.被告支付我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拖欠的服务费377397.41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3713元、2021年第三季度拖欠的服务费479058.04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3008元、2021年第四季度拖欠服务费100288.02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850元、2022年第一季度拖欠服务费9148.22元以及资金占用费58元;4.本案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服务确认书》,约定...(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