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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黔27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张**向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黔2728民申****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罗*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21)黔2728民再****号民事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再审诉讼请求,维持(2020)黔27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贵州省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再****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分别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后就仅凭上述两条法律原则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张**在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约定:“小孩一律不准在收费站房屋居*”违背国家的共同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以及我国善良风俗,并且直接以此撤销了原(2020)黔2728民初****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情况没有进行详细的区分处理,其武断、不符合常理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七条规定,均属于法律原则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直接适用了法律原则进行判决,并未满足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众所周*,依法在民事判决中,要抛开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有三种情况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并且该个案正义是存在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将会产生极端的人们普遍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才可适用;第三,有更强理由,该理由仍然是原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极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出现但在本案中,并未...(本文书还有86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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