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0994.07元、利息15701.47元、违约金2191.4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领用合约及收费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0月...(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