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粤c2****号牌车辆保险赔偿款20164.7元及利息1455.89元(利息以2016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赔付日2021年12月23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21620.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5日20点9分许,被告驾驶粤某****号牌车辆在珠海市某某公司路段行驶时,与案外人丘某缘驾驶的粤c2****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粤c2****号牌车辆在原告处购买了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事故后被告拒绝赔偿相...(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