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董星协助本案审理,书记员朱*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6699.64元,合计156,699.6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代理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被告娄*以消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授信15万元借款给被告使用,期限为36个月。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