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0时8分许,被告人王**驾驶黑d8××**号某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商场门前附近时,与在某商场门前机动车道内坐卧的行人朱*3相撞,造成朱*3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朱*3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报警和救治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王*1、秦*等人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报...(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