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开**犯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6日作出(2023)皖16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开**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0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孙**、开**伙同何**(已被执行某刑)、郝**(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河南省××县××多次入户抢劫。其中,孙**参与抢劫十二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7990元;开**参与抢劫八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开**潜逃,期间为躲避侦查,孙**办理了名为刘*民(身份证号:41232619********,户籍地:河...(本文书还有14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