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某*(以下简称安阳市某*)、一审第三人安阳市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安阳市某*的委托代理人房*、王**,一审第三人安阳市某*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高*和委托代理人翁**、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安阳市某*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李**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安阳市某*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安阳市某*依法受理李**行政复议申请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3.诉讼费由安阳市某*承担。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3日,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原安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告知》违法无效。
2024年9月25日,安阳市某*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主...(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