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市车**********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代垫款人民币9694元,并支付代垫款项的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至被告全部付清垫款时止,以垫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按贷款总额10%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上共计14964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为购买福田牌仓栅式运输车,于2020年10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贷款购车的《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双方对购买车辆情况、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双方权利义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追偿权、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予以明确约...(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