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富*(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控股公司)。
2.注册号:20156362。
3.申请日期:2016年5月31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升降机铰链(机器部件);升降机操作装置;升降机传动带;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扶梯;起重机(提升装置);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提升机(截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商评...(本文书还有3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