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两次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蒋**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民房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包工包料,总价为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指示为建房户何秀琴建造了面积约为160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1月24日,原、被告经结算,工程款结算总价为30万元。后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