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宽*********(以下简称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鉴定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l.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马**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和经营管理。在该事实基础上,根据案外人高某提供的证言,进一步证明马**的投入,是基于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已经达成了口头的合伙经营的协议。2.在马**与孙**达成口头协议基础上,有本案证人杨*芳证明,由其代孙**草拟了证明双方为合伙经营关系的文书。该文书记载的内容与案外人高某证言一致。3.某公司提交的赵...(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