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宁夏战友******(以下简称战友公司)、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战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427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战友公司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气化厂承揽了废渣排放的运输任务,并委托黎*管理运输和司机运费结算。2018年4月17日,原告赵**受雇为战友公司拉运废渣,在拉运废渣的过程中,战友公司与黎*一同管理运输任务。现二被告尚*原告运费42798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战友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客观事实不符,战友公司并没有实际雇佣本案原告拉运废渣,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本案第二被告之间的运输关系根据合...(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