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康博*********(以下简称康博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华宇******(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博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湘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康博斯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康博斯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2月5日计算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案涉《租赁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签订的《交接协议》中也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华宇公司至今未提供租赁发票,故康博斯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华宇公司辩称,一、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二、关于租赁发票的问题,康博斯公司不能因为华宇公司未提供租赁发票而拒绝支付租金,且因租金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康博斯公司代扣代缴,2018年度扣减税金4444元、2019...(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