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54640.86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蓟州区湖西路西侧,滨海街南侧万盛园**号楼-3-**室楼房,售房总价为1097206元,被告应于2023年7月17日前向原告交付上述房产。合同签定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于2024年11月26日才履行交房义务,延迟交房498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60日宽展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效,且与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免...(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