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广东祈福******(以下简*祈福医院)、第三人神州长城********(以下简*长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祈福医院的申请,本院通知上海浦东**************(以下简*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信达****************(以下简*信达资产北京市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甘**,被告祈福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潘**,第三人信达资产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长城公司、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19072.51元;2.原告在3819072.51元范围内对其承建被告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挂靠在长城公司的自然人,以长城公司名义承揽工程。2016年原告因与祈福医院达成口头承建协议,故于2016年12月...(本文书还有2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