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平泉市园*******(以下简称园林中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园林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4486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23日14时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泉市中心广场对面路段时,与路边树坑凸起的树脂篦子相刮,至原告受伤。后原告到平泉市某甲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踝撕脱性骨折。被告对路边树坑树脂篦子没有尽到维护义务,因树脂篦子凸起导致原告受伤,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44866.80元。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