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李**返还不当得利851,997元及利息151,336元至货款全部返还止(按照***.35%自2020年10月10日起算至一审立案日期2023年9月18日);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认可收到付**的商业客户货款521,527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付**让客户自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间,把销售货款851,997元汇入李**的个人账户名下的银行卡中,且有微信转账单及客户签字捺印对账单为凭,且自2019年8月17日第一笔货款汇入李**个人名下账户前,其个人账户银行卡没有任何财产,期间李**从未将个人财产转入此张银行卡中,且银行卡至今受李**支配,李**在付**付**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分笔转到其名下的建行卡中,付**一直未将其中财产取出,直至2022年5月最后一笔货款汇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