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贵州国某***(以下简称国某乙酒厂)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集团)有**(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以及一审被告王**、贵州某某(集团)有**(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平顶山市**********、平顶山市新华区某乙烟酒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4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某乙酒厂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某某酒业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错误的某某酒业公司自2018年以来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月19日,某某酒业公司因虚假广告宣传被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2年3月4日,该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包装监督抽查其产品不合格函告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7月29日,该公司因伪造产品检验报告被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本文书还有3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