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德某矿产**(以下简称德某矿产**)及一审第三人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上诉人德某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审第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审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称,请求:1.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德某矿产**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1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