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与被告西藏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8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9日,被告委托原告编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日多乡滑雪场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案,并签订《建设工程方案编制合同》,约定合同费用为180,000元,报告通过审查后一次性支付。2023年9月28日,原告编制的报告顺利通过审查。2023年10月8日,原告出具180,000元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因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