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原审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司2利息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0元(以下币种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司2律师费261,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点有误。案涉借款的出借日为2017年6月21日,当天罗*无法全时段使用借款;而且一般情况下,计算逾期利息是从次日起算。因此,本案中利息起算点也应当从出借之日的次日即2017年6月22日起算。二、一审法院支持某某公司2的律师费某...(本文书还有3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