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银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使用其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355.21元、借期利息1006.8元、逾期利息0元(暂算至2022年4月13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6日,被告吴**与原告宁波银行签订了《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并于2021年8月7日起十七次向...(本文书还有1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