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公司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我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原告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该《担保合同》无效,我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股东进行决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7条、23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本案中我方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未经我方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并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其并非善意,故该保证合同无效,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原告诉请的罚息、复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系格式合同,原告也未对有关罚息、复利的相关约定以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提示,合同条款也未与债务人进行充分协商,过分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其次,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因原告在贷款合同中本已约定了较高的利息标准,如原告在此基础上再主张较高的罚息、复利,显然过分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原告主张的复利、罚息不应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万元和保全费不应予以支持。首先,该律师费、保全费不是原告主张债权或行使诉讼权利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不符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对于过高部分,不应由我方承担。再次,原告并未提供发票、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该律师费已实际产生,故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四、在房地产行业普遍下行、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方仍在为**楼、保民生而多方努力筹措资金,原告作为国家金融结构,更应承担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给予房地产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并免除企业一定的债务。众所周***房地产市场规模大,产业链长、影响面广,不仅关乎众多房企和上下游企业的未来发展,还关系到广大购房业主群体的安居乐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日渐下行,全国各地楼盘烂尾情况严重。因此,中央为稳住楼市,提出“六稳六保”、“保交楼、稳民生”的政策。目前郑州市问题楼盘多发频发,我方开发建设的新郑*奥园汇景园项目因公司续建资金无法筹集,导致开发...(本文书还有8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