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被告刘**、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王*、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8901.6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7日23时20分许,王*驾驶晋m××小型汽车,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侯丰线从运城往夏县方向行驶至舜帝街交叉口时,与马**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至马**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马**被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额部皮肤撕裂伤清...(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