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是北京市顺义区杨*地区村民,因顺义区杨*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c片区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建设,其宅基地及本村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李*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查询得知,顺义区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公告,没有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没有作出征地公告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建设,实施了征地行为。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取得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完成征收补偿安置之后才能施工建设。顺义区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机关和责任主体,未经批准即征收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地区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侵害了李*的合法...(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