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能*******(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山某煤*****(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某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能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以言词证据否定书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某煤业公司申请秦*出庭做证,秦*与某煤业公司有利害关系,秦*能够随意取得某煤业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指挥某煤业公司财务付款等。而某能源公司提交的均系书证,一审法院仅认定秦*的证人证言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错...(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