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消防泾县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泾县农商行支付工程款873960.27元及按年利率3.85%两倍计算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的利息150639.68元,承担按年利率3.85%两倍计算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泾县农商行办公大楼消防工程经招投标由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合同由泾县农商行与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宣城消防泾县分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其在本案中主体资格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