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谭**、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谭**、蒋**被告平安财险衡阳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谭**、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3115.39元;2、被告中国平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谭**、蒋*负担。
被告蒋*辩称:1、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且购买不计免赔率的险别,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被告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谭**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是持证驾驶车辆,且准驾一致。
被告平安财险衡阳县支公司辩称:1、被保险人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事发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经年检合格,...(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