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岳阳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岳阳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万元;2、改判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仅对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人丁美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仅在对第三人丁美球的损失完全赔付的情况下,才具有向上诉人追偿的权利;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刘**仅向受害人家属赔付几万元,对受害人丁美球的损失没有完全赔付,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