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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叶某*
、叶某*、刘**、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8)沪01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李*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祁某某、李*2、金**、吴*某的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报案材料、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叶**

    、叶**、刘**、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叶**

    、叶**与被告人刘**、韩**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分别达12万余元和11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叶**

    、叶**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叶**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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