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7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朱**、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3)粤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朱**、王**向章**支付货款6568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由朱**、王**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编号为0001635、0001637号送油单没有朱**或朱**的人员签名,故对该两张送油单不予确认是错误的。1.关于编号为0001635号送油单的问题。首先,一审法院已对由“何某基”签收、编号**号的送油单予以确认,即一审法院已认定“何某基”为章**的工作人员,而0001635号送油单明...(本文书还有3292字未显示)